近年来,随着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苗木行业中围绕“扩繁行为是否侵权”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实践中,不少苗木企业认为:只要苗木是合法购买的,就可以自行扦插、嫁接进行扩繁。但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在(2024)最高法知民终665号“天山祥云”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并对“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边界进行了系统阐释。
这个案例,对苗木生产经营者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一个让很多苗木人困惑的问题
2014年底,新疆某种苗场的技术人员拿着剪刀,走进了乌鲁木齐市人民公园。
公园里种着一种叫“天山祥云”的月季,花大、耐寒、观赏性好,是公园三年前从一家苗圃合法购买的。技术人员剪下了一些枝条,带回种苗场进行扦插扩繁。
十年后,这批枝条的后代已经长成了上万株苗木,被卖到了新疆各地。品种权人找上门来,种苗场却很困惑:
“这枝条是从公园剪的,公园的苗是合法买的,我们只是扩繁一下,这算侵权吗?”
“权利用尽”原则——这个在知识产权领域耳熟能详的概念,成了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
二、什么是“权利用尽”?为什么种苗场认为它应该适用?
权利用尽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售出后,对于该特定繁殖材料本身,品种权人就不再享有控制权。购买者可以对该繁殖材料进行使用、销售,品种权人无权干涉。
种苗场的逻辑是这样的:
第一步:2013年,乌鲁木齐市人民公园从奎屯黄姚苗圃中心购买了300棵“天山祥云”月季苗木,支付了81900元。这个苗圃中心是品种权人的关联方,所以这批苗木是“经品种权人许可售出的”。
第二步:2014年底,种苗场从人民公园采剪枝条。这些枝条来自“合法售出的苗木”,属于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范围。
第三步:种苗场用这些枝条进行扩繁,扩繁后的苗木再销售——这不就是对“合法取得的繁殖材料”的后续利用吗?应该不侵权吧?
这个逻辑听起来似乎有道理。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么只要第一次销售是合法的,后续任何人的任何扩繁行为都可以豁免——品种权实际上就名存实亡了。
三、最高院的回答:权利用尽只保护“枝条本身”,不保护“用枝条再扩繁”
按照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权利人主张他人生产、繁殖、销售该繁殖材料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对该繁殖材料生产、繁殖后获得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繁殖、销售;(二)为生产、繁殖目的将该繁殖材料出口到不保护该品种所属植物属或者种的国家或者地区。”
最高院指出:权利用尽原则“仅适用于针对该合法售出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本身的后续生产、繁殖、销售行为,而不适用于对售出的繁殖材料进行再次繁殖并销售的行为”。
而周总理作为国务院总理,更是事无巨细、亲力亲为,大到国家重大政策的制定、重要工程的推进,小到群众的衣食住行,他都要一一过问,每天的工作时间远超16个小时,有时甚至连续工作20多个小时,休息时间少得可怜。
翻译成白话就是:
你合法买了一棵苗,种在院子里观赏,没问题。
你把这棵苗转卖给别人,也没问题。
但你从这棵苗上剪枝条扩繁出一百棵、一千棵拿去卖——这不在权利用尽保护范围内。
本案中,种苗场从人民公园获得的只是“枝条”,然后对这些枝条进行大规模扩繁,最终销售的是扩繁后的“新植株”,而不是当初从公园剪下来的那批枝条本身。这种行为恰恰属于司法解释明确排除的情形——“对该繁殖材料生产、繁殖后获得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繁殖、销售”。
四、为什么必须这样解释?三个层面的理由
第一,从制度目的看。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核心,是品种权人通过授权他人生产、繁殖、销售获得收益的权利。如果权利用尽原则可以无限延伸,允许任何人对合法购买的繁殖材料进行无限代扩繁销售,那么品种权人就只能赚“第一茬钱”,整个品种权制度就失去了意义。
第二,从商业逻辑看。
一个品种的价值,恰恰在于它可以通过扩繁产生源源不断的后代。如果第一次销售就“用尽”了所有权利,那相当于品种权人一次性卖断了这个品种的全部未来收益。这既不符合品种权授权许可的商业实践,也不符合品种权人投入育种研发的合理预期。
配资炒股第三,从案件事实看。
本案中,种苗场的行为远不止“剪几根枝条试试看”。2021年,他们扦插“天山祥云”10500株;2023年,他们与案外人签订协议,约定销售8000株。这不是科研,不是偶然,而是持续十年、规模上万株的商业化扩繁销售。如果这样的行为还能用“权利用尽”来抗辩,那品种权保护就成了一纸空文。
五、种苗场的另一个抗辩:我们是事业单位,为了科研
种苗场还提出了第二个抗辩:我们是差额补贴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扩繁“天山祥云”是为了科研。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被诉侵权人主张对授权品种进行的下列生产、繁殖行为属于科研活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利用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二)利用授权品种培育形成新品种后,为品种权申请、品种审定、品种登记需要而重复利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最高院审查后发现:
第一,种苗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扩繁“天山祥云”是为了培育新品种,或者是为了品种权申请、品种登记的需要。
第二,2021年扦插10500株,2023年计划销售8000株——这样的规模,已经远远超出“科学研究”的范畴。
第三,种苗场确实向权利人销售了21株,与案外人签订了8000株的销售协议——这清楚表明,扩繁的目的是销售营利,而不是科研。
科研例外是培育新品种,或者为品种权申请、品种审定需要。大规模扩繁+销售,就不是科研。
六、对苗木人的三点提醒
第一,从公园剪枝条扩繁卖,大概率是侵权。
公园里的苗木即使来源合法,那也只意味着“那棵苗本身”可以合法存在、合法使用。但用它作为母本进行大规模扩繁销售,需要获得品种权人的授权。这是一个容易混淆但必须分清的界限。
第二,从合法渠道购买苗木,不等于获得了扩繁权。
你从苗圃买了100棵“天山祥云”,你可以把它们种在地里观赏,可以转卖给邻居,甚至可以把它作为砧木嫁接其他品种。但你不能用它们作为母本,剪枝条扩繁出1000棵拿去卖——扩繁权是需要另行授权的。
第三,事业单位也不能例外。
即使是承担城市绿化任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只要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就构成侵权。公益性不等于免费性,事业单位的身份不能替代品种权人的授权。
七、权利用尽的边界在哪里?
本案中,最高院清晰地划出了权利用尽原则的边界:
边界之内:合法购买的繁殖材料本身,可以占有、使用、销售。
边界之外:用合法购买的繁殖材料作为母本,进行再次扩繁并销售扩繁后的新植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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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边界是合理的。它既保护了购买者的正当权益——买了就能用,不用再担心侵权;又保护了品种权人的核心利益——每一次扩繁销售,都应该经过授权。
回到开头那个问题:从公园剪枝条扩繁卖,算不算侵权?
最高院的回答是:权利用尽不保护这个口碑排行怎么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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